1. 前言
为贯彻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,按照环保部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》及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(试行)》(环发【2013】81)相关要求,济南市莱芜福泉橡胶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。本企业自行监测方式为委托监测。
2.企业的基本情况
2.1 企业基本概况
企业位于济南市莱芜区口镇慧通东路15号。
企业基本情况见表2-1。
表2-1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
序 | 类别 | 基本情况 | ||
1 | 企业名称 | 济南市莱芜福泉橡胶有限公司 | ||
行业名称 | 橡胶加工 | |||
2 | 建设地点 | 口镇 | ||
3 | 环保机构负责人 | 吕正良 | 联系方式 | 18963431007 |
4 | 产品设计规模 | 10万吨废旧轮胎处理项目 | ||
7 | 实际产能 | 3万吨 | ||
8 | 时间 | 2010.10 | ||
9 | 年平均工作时 | 300天*24小时 | ||
10 | 占地面积 | 150亩 |
2.2 企业生产工艺介绍
本公司生产工艺包含再生胶生产、内胎垫带生产及。
具体工艺流程见图。
3.监测内容
3.1 污染物排放监测
包括废气污染物、及噪声污染物等,详情见表3-1。
表3-1 主要排放口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
类别 | 主要排放口 | 主要污染物 | 防治措施 | 排放去向 | |
废气 | 二氧化硫、硫化氢、苯、二甲苯、非甲 烷总烃、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。
| ||||
脱硫废气总排口 | 二氧化硫、硫化氢苯、二甲苯、非甲 烷总烃、颗粒物 | 光氧催化、碱液喷淋、活性炭吸附 | |||
压胶废气总排口 | 二氧化硫、硫化氢苯、二甲苯、非甲 烷总烃、颗粒物 | 光氧催化、碱液喷淋、活性炭吸附 | |||
密炼废气总排口 | 颗粒物 | 喷淋 | |||
锅炉废气总排口 | 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。
| 低氮燃烧器 | |||
噪声 | 机械噪声源、风机噪声源 | 采取建筑隔声和消声的办法 | 向外环境扩散
| ||
3.2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
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有明确要求的,需要对厂区周边相应的环境质量开展监测(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)。
4. 废气排放监测
自行监测期间工况要求
监测期间,工况稳定、生产负荷达75%以上,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。当生产负荷小于75%时,监测人员停止监测,以保证监测数据的有效性。
4.1.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
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、布点按照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》(GB 16157-1996)进行。
表1 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一览表
序号 | 监测点位 | 监测项目 | 监测频次 | 执行标准 |
1 | 压胶工序排气筒 | 苯、二甲苯、非甲烷 总烃、二氧化硫、臭气浓度。 (记录排气筒高度、烟温、内径、排放速率、排放浓度、烟气量) | 3次/天,监测1天,一年4次 | 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4554-1993)表2中标准要求;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《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2376-2013)表2大气污染物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。 |
2 | 脱硫工序排气筒 | 二氧化硫、硫化氢。 (记录排气筒高度、烟温、内径、排放速率、排放浓度、烟气量) | 3次/天,监测1天,一年4次 | 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4554-1993)表2中标准要求;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《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2376-2013)表2大气污染物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。 |
3 | 天然气锅炉排气筒 | 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 氮氧化物。 (记录排气筒高度、烟温、内径、排放速率、排放浓度、烟气量) | 3次/天,监测1天,一年4次 | 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《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2376-2013)表2大气污染物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。 |
4 | 密炼工序排气筒P4 | 颗粒物 (记录排气筒高度、内径、排放速率、排放浓度) | 3次/天,监测1天,一年4次 |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《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2376-2013)表2大气污染物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|
4.2.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
无组织排放废气采样、布点按照《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》(HJ/T 55-2000)进行。根据监测当天的风向布点,厂界上风向一个点、下风向三个点。同时记录监测期间的风向、风速、气温、气压、总云、低云等气象参数。
表2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一览表
序号 | 监测点位 | 监测项目 | 监测频次 | 执行标准 |
1 | 厂界上风向一个点,下风向三个点 | 颗粒物、硫化氢、臭气浓度、二氧化硫 | 4次/天, 监测1天,一年4次 | 硫化氢、臭气浓度无组织满足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4554-93)表1中“二级现有”标准要求;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《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27632-2011)表6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中标准要求;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中标准要求。 |
4.3.噪声监测
噪声监测质量保证按照国家环保局发布的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》噪声部分和标准方法有关规定进行:测量仪器和声校准器应在检定规定的有 效期限内使用;测量前后在测量的环境中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,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.5 dB,否则,本次测量无效,重新校准测量仪器,重新进行监测;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;记录影响测量结果的噪声源。
表3 噪声监测一览表
序号 | 监测点位 | 监测项目 | 监测频次 | 执行标准 |
厂界四周噪声最大处各布设1个点位,共4个点位 | Leq | 昼夜各1次, 连续监测两天,一年4次 | 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中2类标准 |
济南市莱芜福泉橡胶有限公司
2019.04